线下网点不能接触客户资金,所有交易必须全部通过P2P平台总部线上进行。
由于网络借贷平台和传统银行存贷业务有很大差异,因此我们建议传统银行开展网络借贷平台服务,也应单独备案登记。具体而言,我们建议P2P平台高管团队中必须有2名以上有金融从业经验的人。
开展调查研究,向政府相关部门提出有关行业发展的政策意见。对于未披露、或未及时披露的平台,要加大惩戒力度。为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为相关部门制定监管政策提供决策参考,中国金融四十人论坛(CF40)旗下的金融城(CFCity)和上海新金融研究院(SFI)于今年1月联合开展了一次关于P2P行业监管的关键问题问卷调查或者更有弹性的做法是可放宽单笔贷款的小额限制,但对不同额度的贷款,设定不同的信息披露标准,更大规模的网络借贷,则需要更详实的信息披露。调研对象主要是P2P平台、传统金融机构高管,收回有效问卷达110份。
为保护投资者权益,维护金融稳定,我们认为应该对P2P风控体系和团队有一定的硬性要求。在当前信用环境下,迅速地去担保化可能会使得个别平台利用去担保规则恶意损害投资人利益,甚至引发一些群体性事情。对投融资者注册信息、交易数据和交易信息的电子数据包认证能力,保护投融资者隐私。
有数据灾备、应急管理相关设备和措施。从鼓励创新、容忍风险和宽准入、重惩罚的监管思路变革角度出发,我们也建议采取备案制,即P2P网络借贷平台除完成必要的工商登记外,还应当在银监会或授权机构进行登记备案。建议五:平台的IT系统、网站管理应有一定要求 在询问P2P平台是否需要硬性的IT系统、网站标准时,94人(85%)选择了需要,16人(15%)认为不需要。建议十一:线下网点要纳入监管 根据问卷调查结果,对于P2P平台是否有必要成立线下网点,行业意见分歧较大。
例如:平台应该至少有2名核心IT技术人员(Java软件工程师、php软件工程师、web服务器安全管理员)。我们认为,为防止欺诈、资金池等行为的存在,应该要求P2P平台资金必须第三方托管,但必须保障资金第三方托管的真实性、有效性。
P2P平台每位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3年以上金融行业、信息技术行业或与所任职位对应的从业经历。就现阶段而言,地方对P2P行业的了解认识存在较大的差异甚至分歧。根据P2P平台的投资门槛小、公众性特征,其信息披露要求应该高于阳光私募、小额贷款公司等,近于商业银行、上市公司。属地监管部门或授权机构负责监管当地P2P平台线下网点合规经营,例如不得线下吸收客户资金等。
但是,与小额贷款公司等地方金融机构仅限于在注册地经营,从而可由地方政府来监管所不同,P2P平台具有天然的全局性。同时也要明确托管人职责、义务,避免托管机构和P2P平台的利益冲突(如商业银行的信贷业务和P2P平台存在重合,可能存在客户竞争)。同时,信息披露报告的格式、主要内容、统计口径等也应制定专门的实施细则。首先可以禁止平台自身提供担保,限制平台关联公司提供担保。
此外,可以借鉴存款保险制度,形成一种制度性的安排,由保险公司出台投资险,P2P平台根据营业额的多寡,缴纳一定的保险费用。考虑到中国征信系统、大数据运用等尚不完善,我们认为可以允许P2P平台设立部分线下网点,开展形象展示、信贷尽职调查等业务。
建议六:平台应该有完善的风控体系和团队 在询问P2P平台是否需要硬性风控体系和风控团队要求时, 89人(81%)选择了需要,21人(19%)认为不需要。开展调查研究,向政府相关部门提出有关行业发展的政策意见。
但允许继续担保,就意味着P2P平台不仅是信息中心,还在某种程度上成为信用中介。并且还要建立问题平台的有序退出机制,可以鼓励优秀平台兼并不合格平台,承接原有的投融资者信息中介服务,稳定投融资者情绪,维护金融稳定。具体而言,我们建议P2P平台高管团队中必须有2名以上有金融从业经验的人。建议十:逐渐引导P2P平台去担保化 虽然没有直接询问P2P公司是否可以以自有资金开展担保,但问卷回答中,有些人仍认为可以使用自有资金担保,有些人则反对,行业分歧较大。地方政府可以出台一些扶持、规范当地P2P平台发展的政策,但不能和银监会政策相冲突。有P2P平台破产清算时投融资者资金清退(追缴)的机制安排。
我们建议对不达标的平台,给予一定的宽限期,使其经过整顿后满足相关监管要求。建议三:平台高管不一定都要有金融工作经验 在询问P2P平台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应该具有一定的任职资格时,71人(65%)选择了需要,39人(35%)认为不需要。
3、借款人与P2P平台、股东没有利益关联的声明。考虑到P2P网络经营的特殊性,我们认为应该对P2P的硬件条件设置一定的标准。
7、P2P平台投资人、主要股东、高管人员资质等信息。例如:平台应该有专门的风控团队,团队负责人应有3年以上金融机构风控工作经验。
根据问卷调查和研讨会讨论,多数人认为3000-5000万的注册资本金(实缴)是比较合理的区间。建议七:平台应当建立第三方资金托管机制 在询问是否应规定P2P平台(业务)必须实行第三方托管时,97人(88%)选择了应该要求托管,13人(12%)认为不需要,意见较为一致。我们认为,P2P平台作为面向众多投资者,几乎没有任何门槛的公众性公司,信息披露应该是监管的重中之重。为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为相关部门制定监管政策提供决策参考,中国金融四十人论坛(CF40)旗下的金融城(CFCity)和上海新金融研究院(SFI)于今年1月联合开展了一次关于P2P行业监管的关键问题问卷调查。
为更好地发挥互联网金融的大数据优势,完善和补充社会征信体系,增加平台的征信能力,提高平台用户的信息披露质量,应要求P2P平台公司加入央行征信体系。之后,主办方又邀请了银监会相关部门领导,以及38家知名P2P机构的高管,召开闭门研讨会进行了讨论。
虽然行业协会可以起到很大作用,但其应该主要发挥行业自律作用,不应该承担监管职责,避免政出多门,此外也要避免过多的行业协会成为企业的负担。根据同意设定单笔限额的部分调查结果,大部分人同意单笔贷款不超过500万元限额。
如以此为标准,我国单笔贷款额不应超过七八万元人民币,500万元已经很难说是小额贷款和普惠金融了,因此我们认为单笔限额可以更低一些。6、定期发布季度报告、年度报告,披露经第三方审计后的P2P平台财务报告、各类风险管理状况、公司治理、年度重大事项等信息。
建议十三:P2P监管规则要全国统一 在问卷调查中,一定比例的人认为地方政府在P2P平台管理和风险防范上可以发挥更大的作用,还有人提出可以由中央(银监会)定监管政策、地方政府(金融办)负责具体执行。但必须对线下网点的功能边界进行明确。线下网点不能接触客户资金,所有交易必须全部通过P2P平台总部线上进行。虽然定位为信息中介平台,但在中国,P2P平台实际上已经成为一种准信用机构。
具体而言,可以要求P2P平台在网站显要位置披露至少以下风险揭示和信息披露:1、投资项目的用途、交易规则、交易费率等。建议二:平台应有一定的注册资本金准入门槛 在询问设立P2P平台,是否应该有一定的准入门槛时。
5、不得承诺收益率,或容易引起误导的高收益率宣传。承办银监会委托的其他工作。
由于网络借贷平台和传统银行存贷业务有很大差异,因此我们建议传统银行开展网络借贷平台服务,也应单独备案登记。对投融资双方进行实名认证,对用户信息真实性进行必要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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